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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技术资料-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对洗眼器的设置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 第2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化工企业(下称企业)均要严格遵守本规定。
  • 第3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 第4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 第5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第十六章 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
  • 第一节 范围 第427条 配置在生产设备、设施、厂房上的起保障人员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防护罩、冲淋装置、洗眼器、防尘装置、安全护栏、平台、钢梯、护笼等)和设备安全的所有附属装置(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防雷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管理并定期检验和校验,保证完好。 第428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品(如防尘、毒、噪音、高温、强光、静电、电击、坠落等),称为安全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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